一、內蒙古烏梁素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在烏梁素海濕地水禽自然保護區開挖魚塘5000畝。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巴彥淖爾市副市長邱進寶記大過處分,給予巴彥淖爾市林業局副局長岳繼雄記大過處分,給予內蒙古烏梁素海實業發展有限公司黨委書記王瑞強記大過處分。
二、近年來岱海湖水質成倍下降,2015年岱海湖總體為劣V類水質。給予烏蘭察布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王國相記過處分,給予烏蘭察布職業學院黨委書記賈軍(時任涼城縣縣委書記)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三、呼和浩特市政府、國土資源局、包頭市國土資源局等未按要求在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開展清理整頓礦山和占用林地專項行動。給予呼和浩特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剛布和(時任呼和浩特市副市長)、呼和浩特市政府原副巡視員高煒明、內蒙古大青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原局長李全基等3人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原黨組書記、局長李樹貴、呼和浩特市國土資源局原紀檢組長薛永剛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四、中海石油天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違規使用地下水;烏拉特發電廠、臨河熱電廠違規取用地下水。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呼和浩特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李建平(時任呼和浩特市水務局黨組書記、局長)、內蒙古自治區河套灌區管理總局黨委書記張三紅(時任巴彥淖爾市水務局局長)黨內警告處分。
五、赤峰市中水利用率偏低,各污水處理廠處理后的廢水沒有得到有效利用,赤峰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工作失察,監管不到位。給予赤峰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于文濤、赤峰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主任高子林行政警告處分。
六、呼倫貝爾市10家污水處理廠存在超標排放問題;錫林郭勒盟5家污水處理廠長期超標排放。給予內蒙古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管理局黨委副書記、局長閆宏光(時任呼倫貝爾市委常委、副市長)記過處分。
七、烏蘭浩特鋼鐵有限責任公司違反產能政策,對二期技改項目進行續建。給予興安盟政協黨組書記、主席尤國鈞(時任興安盟副盟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給予興安盟行署副盟長于仁杰記過處分,給予興安盟環境保護局局長王炎記過處分。
八、2005年5月,時任包頭市環境保護局局長潘彥昭征得、時任分管副市長張繼平(因職務犯罪已被判刑)同意后,違規指定不具備資質的公司作為危廢中心項目業主單位。給予內蒙古自治區環境保護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潘彥昭(時任包頭市環境保護局黨組書記、局長)黨內警告處分。
九、烏海市海勃灣區2家礦區滅火工程未進行驗收、復墾、綠化等工作;海南區3家滅火工程未達到熄滅標準。給予烏海市市委常委、秘書長全覺民(時任烏海市海勃灣區委副書記、區長)、烏海市海南區區委書記蘇和(時任烏海市海南區委副書記、區長)黨內警告處分。
十、呼倫貝爾北方藥業有限公司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問題,群眾對該藥業環境污染問題反映強烈。給予呼倫貝爾市政協正廳級干部巴樹桓(時任牙克石市委書記)、呼倫貝爾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胡慶武(時任牙克石市委書記)、呼倫貝爾市副市長杜聯合(時任牙克石市委書記)、呼倫貝爾市財政局局長張寶泉(時任牙克石市市長、市委書記)黨內警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