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日前聯合發出通知,印發實施《河流水電規劃報告及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指出,河流(河段)水電規劃是水電開發建設的基本依據,必須貫徹全面協調、統籌兼顧、保護生態、發揮綜合效益的原則,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河流(河段)水電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是水電規劃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并給出明確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
《辦法》提出,河流水電規劃報告及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工作應遵循全面、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水電規劃報告和水電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結論及審查意見是規劃審批決策的重要依據。
水電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應依據國家有關環保法律、法規和政策,從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角度,結合流域環境特征和水電規劃特點,全面評價規劃實施后對相關區域、流域生態系統產生的整體影響,對環境、人群健康產生的直接和潛在影響,規劃實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的關系。
《辦法》明確,環境保護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國家主要河流(河段)水電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召集審查前,根據需要組織現場踏勘、專家咨詢、座談研討等審查準備工作。
審查小組的專家從環境保護部依法設立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行業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應包括環境影響評價、水文水資源、水環境、生態、生物多樣性、地質環境、規劃等方面的專家。審查小組中的專家人數不少于審查小組總人數的1/2。
《辦法》規定,審查小組應當客觀、公正、全面、科學、獨立地對水電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審查意見。審查意見應包括:基礎資料、數據的可靠性和代表性;評價方法的適用性和適當性;環境影響分析、預測和評估的合理性和可靠性;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及改進措施的有效性;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的科學性;從社會、經濟和環境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對水電規劃的合理性、可行性的總體評價與優化調整建議,以及方案實施建議。
《辦法》強調,審查專家應以科學、客觀、公正的態度參加審查工作,在審查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發表觀點和提出意見。對于違反職業道德、徇私舞弊等的,依據情節輕重,對其提出批評或取消其專家資格。(記者 楊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