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書顯示,北京市環保局于2016年11月3日檢查發現,北京匯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于2016年8月20日出現故障,2016年10月8日更換完畢。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單位或者運營單位應當在發生故障后十二小時內向有管轄權的監督檢測機構報告,并及時檢修,保證在5個工作日內恢復正常運行,北京匯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屬于不按照規定報告又不及時檢修恢復正常運行。上述行為違反了《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
北京市環保局依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責令北京匯源食品飲料有限公司3日內改正,處15708.54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