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媒體節能環保網訊 日前,環保部關于明確執行高污染燃料目錄有關問題的復函已經印發。全文如下:

環保部關于明確執行高污染燃料目錄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于明確執行高污染燃料目錄有關問題的復函
湖北省環境保護廳:
你廳《關于懇請明確執行高污染燃料目錄有關問題的請示》(鄂環保文〔2017〕69號)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201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劃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區,并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逐步擴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區范圍。高污染燃料的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
我部于2017年3月28日印發《關于發布〈高污染燃料目錄〉的通知》(國環規大氣〔2017〕2號)。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大氣環境質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費結構、經濟承受能力,可因地制宜選擇《高污染燃料目錄》中不同燃料組合類別(Ⅰ類、Ⅱ類和Ⅲ類),分區域合理劃定不同類別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