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用能和排污單位購買指定的計量器具和技術服務;用能和排污單位應當對使用的計量器具定期進行檢定(校準),保證計量器具量值的準確可靠;重點用能和重點排污單位新建、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安裝經檢定(校準)合格的用能、排污計量器具等;用能和排污單位不得虛報、瞞報,不得隱匿、偽造、篡改、銷毀計量數據資料,等等。
在懲治條款中,《辦法》明確,用能和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虛報、瞞報計量數據或者隱匿、偽造、篡改、銷毀計量數據資料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重點用能單位或者重點排污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規定配備專人負責計量工作或者未將用能計量數據接入在線監測平臺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罰款。計量服務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計量認證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用能、排污計量數據或者提供的用能、排污計量數據不真實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據了解,《辦法》實施后,傳統的“以計量器具為對象”的監管模式將轉變為全新的“以計量數據為對象”的監管模式,通過對節能減排計量行為的管理以及對計量數據的采集、統計、分析,更深入地介入到節能減排管理。《辦法》的另一個顯著作用是通過對用能和排污計量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目前混亂的節能減排技術服務市場,吸引和扶持一批具有管理和技術優勢的中介機構,并成長為云南一個新興的高技術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