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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檢查日報報道,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原主任高偉忠、綜合管理科原科長周建民、該科原科員張權,均犯濫用職權罪和受賄罪,高偉忠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周建民、張權均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個月;該委原副主任姚亞明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施工單位11名被告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中,上海佳藝建筑裝飾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經理黃佩信,原副經理馬義鎊同時還構成受賄罪,分別獲刑十六年及十五年零六個月;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董放獲刑五年,其他被告人分獲二至四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無證電焊工吳國略等7名被告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其中吳國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電焊班組負責人馬東啟獲刑二年;工人王永亮被免予刑事處罰。改造項目中承攬鋁合金門窗施工業務的楊為民、承攬外墻保溫材料供應和施工的張利等人也分別因行賄罪獲刑,楊為民獲刑五年,張利獲刑二年,姜建東犯單位行賄罪獲刑二年。
7月18日至24日,該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共設6個法庭連審7天,庭審還原了大火發生的真相。
建委官員拉開大火“序幕”
26名被告人中的4名建委官員分別是,上海市靜安區建交委(建設和交通委員會)主任高偉忠、副主任姚亞明、綜合管理科科長周建民和科員張權。
檢察機關指控,4名官員濫用職權,違法違規啟動膠州路728號教師公寓樓節能改造工程(著火的大樓簡稱為A樓,其他兩幢稱為B樓和C樓),從而拉開了大火“序幕”。
起訴書還原了案發真相:大火前,對上述三幢樓實施的綜合節能改造工程,是一個“三無工程”——無計劃、無立項、無資金。
首先是無計劃。按照上海市有關規定,對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事關政府計劃安排,必須上報發改委審批。但在2010年靜安區建筑節能改造計劃中,教師公寓樓并未列入計劃。其次是無立項。節能改造項目關系到政府科創專項資金的撥付,必須上報科委審批。但因無計劃,自然不能在科委立項。而無計劃、無立項,財政資金安排也無從談起。
那么,靜安區建交委又是如何實施的改造?為什么要實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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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偉忠供述,2010年6月,建交委召開主任辦公會,他在會前與姚亞明“通氣”,由姚在會上提出給三幢樓實施節能改造,他拍板同意。于是,兩人一唱一和,演起雙簧。對于工程所需的3000萬元資金,會議決定在2011年將其列入計劃申請財政撥款。就此,高偉忠拍板定下“三無工程”,接著又研究將工程交給誰來施工。
其實,早在一個月前,高偉忠就答應將工程交給黃佩信。黃佩信是上海佳藝建筑裝飾工程公司(下稱“佳藝公司”)經理,與高偉忠曾是同事,黃曾提出承建教師公寓節能改造工程。
由于黃佩信的公司資質不夠,會議決定讓靜安區建設總公司承接,然后再給黃佩信做。會議結束后,由姚亞明、周建民和張權三人具體落實會議精神。
檢察機關認為,4名官員濫用職權,是“主動積極,相互配合”,沒有遮遮掩掩,從主任到副主任,到科長、科員,從提議到拍板,從決定到實施,各有各的作用,缺一不可。
法庭上,4名被告人皆未辯護,在最后陳述中一致表示“全部認罪”。高偉忠稱他原來也住在那幢樓里,“非常對不起58名死難者,71名傷者,100多個受害家庭”,對指控全部認罪,愿意接受審判。姚亞明在法庭上失聲痛哭,深深懺悔。
“三無工程”暗藏圍標和腐敗
為了把這個“三無工程”交給佳藝公司承建,靜安區建交委(發包方)、靜安區建設總公司、佳藝公司三方開始串通投標,俗稱圍標。
第一步是違規使用“示范點”招標方式。2010年6月15日,根據高偉忠的安排,張權代表靜安區建交委與上海富達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簽署了代理施工招標合同,并違規決定以“示范點”方式僅將教師公寓項目三幢樓中的一幢(B樓)列入招標范圍。
也就是說,直到火災發生,A樓實際施工兩個月,卻連招投標都沒有。這是策劃好的“謀略”:佳藝公司是二級資質,按規定只能承擔12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只對一幢樓招標,投資控制在1200萬元以內,形式上,佳藝公司承建就合法了。A樓、C樓,參照“示范點”,也交給佳藝公司施工。
第二步是“陪標”。根據張權的安排,上海龍宇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星宇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和靜安區建設總公司三家具有總承包一級資質的企業被邀請招標。
事實是,這三家企業前來應標,都是黃佩信通知的。代表這三家公司參與投標的都是佳藝公司的人,標書也都是佳藝公司做的,目的是讓靜安區建設總公司中標。最后,靜安區建設總公司以1144萬元中標。在簽合同時,靜安區建交委將三幢樓全部簽給了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再將工程分包給佳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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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顯示,2010年9月18日,靜安區建設總公司與靜安區建交委簽署了價值3000萬元的施工合同后,立即以“分包”名義,將全部工程轉包給佳藝公司,但合同約定的“分包價”僅為1200萬元,靜安區建設總公司并收取5%的管理費,代扣稅金,另外收取安全保證金和技術質量保證金3%,用于資料收集。
其實,在教師公寓項目施工中,串通投標不止一次。A、B、C三幢樓節能改造需要更換門窗,也都采取了類似方法。
檢察機關指控,高偉忠涉嫌受賄12萬余元,周建民受賄12.5萬元,張權和他人共同收取72萬元“業務費”。
“錯誤理解”導致工程未報建報監
按照法律規定,任何建設工程都有立項,要走報建、報監程序。
“這個規定,我知道。”高偉忠庭審中解釋說,“姚亞明提出,節能改造工程并不涉及新建、改建、擴建,無須履行報建、報監手續,只須以舊改名義,在房管局備案。”
姚亞明則說:“應該報建、報監。是我錯誤理解了法律規定,認為節能改造工程是房屋修繕,不需要報建、報監。”
姚亞明的“錯誤理解”,讓整個靜安區節能改造工程都沒有走報建、報監程序,也沒有到房管局備案,實際上成了“特權工程”。其特點是:無施工許可證就可以開工,不到消防部門備案即可開工,沒有施工方案也開了工。最終,三幢樓的建設未向任何主管部門或安全監察部門進行匯報,從而避開了安全監管,本應在施工和驗收全程進行的消防監管,也缺位。
檢察機關認為,高偉忠等4人濫用職權是火災發生的主要原因。他們都非常熟悉業務,卻故意規避法律,說成是“理解錯誤”。明明知道佳藝公司不符合承建條件,明明知道不能在招投標前內定承包人,結果讓只有十幾個人的佳藝公司承建這么大的工程,佳藝公司只能將工程分包,釀成大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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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場:掛羊頭賣狗肉
7月20日,佳藝公司經理黃佩信,副總經理馬義鎊,項目經理沈大同,安全員陶忱,靜安區建設總公司總經理董放,副總經理瞿幼棣、周崢,項目經理范偉民,安全員曹磊,靜安建設工程監理有限公司總監理師張永新,監理員衛平儒,共計11人出庭受審,涉嫌罪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受賄罪。
根據法律規定,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但黃佩信通過虛假招投標及轉包達到承攬目的,佳藝公司違法承接教師公寓節能改造項目后,又將工程肢解分包給7家施工單位,黃佩信則收受這些公司62萬元;馬義鎊收受94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11名被告人不能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特別重大火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不能正確履行職責主要指,一是不符合開工條件,開工了。二是“交叉施工”問題。“交叉施工”等于改變了施工方案,需要報批,但不僅沒報批,安全監管也不到位,最終的大火,就是電焊施工和保溫材料施工的同步進行引發的。三是施工現場安全管理形同虛設。譬如,沒有用火證違規用電焊、未履行檢查電焊工的證件職責。
“他們的電焊證都不是真的”
7月23日,法院審理了火災系列案中的腳手架施工項目涉案人,他們分別是:上海迪姆公司法定代表人勞衛星,無固定職業人員支上邦、沈建豐、沈建新,教師公寓節能改造項目工地電焊班組負責人馬東啟,現場電焊工吳國略,“小工”(電焊輔助工)王永亮。7名被告人被指控犯有重大責任事故罪。
起訴書顯示,支上邦和沈建豐多次找佳藝公司經理黃佩信、副經理馬義鎊,希望承包教師公寓項目的腳手架工程,并向馬義鎊行賄5萬元。
經多層轉包,腳手架施工承接方都不具資質,為火災的發生埋下隱患。
“我承包電焊業務,沒有書面合同,只有口頭約定。工人是委托馬東啟找的,有吳國略、王永亮等幾個。我審過他們的電焊證,但都不是真的。”沈建新在法庭上說。吳國略則供述,“我原來是做小工的,跟馬東啟商量后,變成電焊工了。我的電焊證過期了,也沒有人問過。
2010年11月15日14時14分,電焊工吳國略、小工王永亮在A樓北側外立面進行電焊作業時,違反規定,沒有使用接火盆,也沒有攜帶滅火器,電焊金屬熔融物濺落在大樓電梯前室北窗9樓平臺,引燃堆積在外墻的聚氨酯保溫材料碎屑。9樓著火后,吳國略、王永亮使用滅火器滅火,撲救無效后逃生。
教師公寓大樓節能改造工程的立項、轉包、分包等各個環節的違法違規現象(圍標、行賄受賄等)已在法庭審理階段逐步還原,表明建筑業的潛規則已經根深蒂固。這場大火,將建筑業的潛規則暴露無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