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及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北京市“十三五”時期民用建筑節能發展規劃》和《北京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行動計劃(2016-2018年)》,規范北京市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及獎勵資金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項目(以下簡稱:改造項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據相關技術標準對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風空調系統、動力系統、供配電與照明系統、監測與控制系統、圍護結構、給排水系統等進行一項或多項節能改造并達到節能率要求的項目。改造內容可參考《北京市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技術指南》。
本辦法所稱獎勵資金,是指專項用于改造項目的市級財政獎勵資金。
本辦法所稱節能服務機構,是指提供改造項目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運行管理等服務的單位。
第三條 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堅持“屬地管理,部門聯動,市場主導,節能優先”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全市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工作,制定相關政策標準,建設公共建筑節能管理服務平臺,依據各區的資金申請向市財政局提出獎勵資金的預算和撥付申請。
市財政局負責做好獎勵資金的預算安排和撥付,并做好獎勵資金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市公共機構改造項目的組織實施,并將改造項目信息納入公共建筑節能管理服務平臺。
市規劃國土委負責改造項目的施工圖審查等相關工作。
市級其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負責本領域內改造項目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區建筑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區年度改造計劃,編制并上報本區獎勵資金預算和撥付申請,配套相關工作經費。負責改造項目的征集、審核、監督實施及項目驗收等相關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本轄區內市級獎勵資金的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鼓勵各區配套相應獎勵資金。
第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負責改造工作的組織實施。申報單位是項目實施和資金獎勵的主體,應為改造項目的所有權人或受所有權人委托的使用權人、節能服務機構或運行管理單位等。
第六條 鼓勵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或PPP模式實施公共建筑節能綠色化改造。改造完成的項目,鼓勵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采用能源費用托管的形式交由節能服務機構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二章 改造項目申報及組織實施
第七條 申請獎勵資金的改造項目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單體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二)納入本市公共建筑能耗限額管理。
(三)單體面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需按要求填報能源利用狀況報告。
(四)實現普通公共建筑節能率不低于15%,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率不低于20%,或節能率滿足折算面積要求。
(五)2016年1月1日后竣工且2018年12月31日前納入項目庫的項目。
第八條 申報單位可于每年3月和9月登陸北京市公共建筑節能管理服務平臺(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官網“網上辦事大廳”,以下簡稱“平臺”)對改造項目進行集中申報。申報時需填報以下資料:
(一)《改造項目申報書》;
(二)《改造項目方案》;
(三)申報單位的營業執照(法人證書)、企業社會信用代碼。申報單位為節能服務機構的,需提供企業資質證明;
(四)改造項目合同。
第九條 申報期結束后,區建筑節能主管部門應對改造項目基本情況進行核實,并在平臺上予以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區建筑節能主管部門通過平臺將《改造項目申報書》及審核意見上傳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并納入項目庫。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依照一定比例,對入庫項目的改造內容、建筑面積等信息進行核實。信息不屬實的,將予以剔除。